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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普通专科学生转专业的管理规定 (2019年修订)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4日    阅读次数:23120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普通专科学生转专业的管理规定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育理念,在学分制实施过程中实行人性化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原管理规定基础上进行修订后形成本规定。

第二条  为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从实行个性化培养的教育理念出发,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促进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对已经取得我校正式学籍,进入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就读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学习兴趣、学习能力和特长,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学生调整专业。

第三条  学生调整专业要符合四川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与学校的招生要求一致,与学校教学资源和社会需求相适应。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计划透明、结果透明,杜绝在转专业过程中徇私舞弊。

2、坚持“双向选择,宏观控制”的原则,既要考虑学生的要求,也要根据各专业的接收能力。

3、坚持“相同录取批次专业互转”的原则。低批次录取专业的学生不可以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

4、坚持“专业一次调整”原则。学生应在充分了解各专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转专业的申请,且在校期间转专业申请只能提交一次。

5、坚持“费用补差”原则。转入新的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补交有关费用。

第三章  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热爱转入专业,有利于学生发展和就业。

2、学生确有专长,有良好的专业发展规划。

3、学生入学后经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4、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原则上处方类专业转入数不超过该专业当年招收报到人数的10%,处方类专业转出人数可不受限制;非处方类专业转出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当年招收报到人数的20%,转入人数可不受限制。

5、各学院根据各专业的师资和教学条件,提前向全校公布转入专业的接收名额及各专业总人数限额,避免各专业人数分配不均衡。

6、若申请转入专业人数较多,则根据学生第一学期的平均成绩排序结果划线办理。

7、单招学生只能申请转入单招专业,且转出人数不得超过转出专业当年招收报到人数的5%

8、具有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师承合同者可转入中医学专业(单招和对口高职、预科转正除外),并且转出人数不得超过转出专业当年招收报到人数的3%

9、学校认可的其他特殊原因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不同招生类别之间不能转专业: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或定向培养者不得申请转专业;预科转正不予转专业;单招、对口高职、普通专科三类招生类别不得互转。

 2、以文科生身份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限招收理科学生的专业。

3、第一学期有课程(第一次)成绩不合格或受处分者。

4、已经有过一次转专业申请并被批准者。

5、处于休学期间者。

6、应予退学者。

7、有转入专业限制条件者。

8、休学后复学学生。

第四章  转专业的申请办理流程

第七条  转专业工作按下列程序、时间安排和要求进行:

1、第一学期的第十四周,由各学院提出可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业目录、拟接收人数、接收条件,上报教务处并经学校研究决定后向全校公布。

2、秋季学期的第十五周,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自愿报名,如实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专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件1),交转出学院审批;转出学院审批后将《申请表》交转入学院择优选择并审批。

3、各学院根据本学院有关专业的转入和转出情况安排转入学生的编班,请填写《普通专科学生转专业情况统计表》(附件2)、《普通专科学生转专业转出情况统计表》(附件3)、《普通专科学生转专业转入情况统计表》(附件4),将审批的申请表和统计表交教务处。

4、第一学期末,各学院和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核,并报教学分管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  审批与执行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的转专业学生名单,由教务处行文公告。

第九条  凡是申请被批准的学生,教务处将申请审批表复印件返回各学院,通知学生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到新专业报到。转专业学生的档案交接由教务处通知学生处协助处理。

第十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认真学习新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新专业的课程安排进行选课。同时应制定学习计划,补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修读的课程。

第十一条  凡是转专业申请被批准的学生开学后如不到新专业报到学习,其学籍不被认可。凡是转专业的申请未被批准的学生,开学后必须到原专业班级继续学习,否则其学籍不予认可。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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